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成立于1981年,是由湖北省教育厅主管、湖北省民政厅登记、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指导的省级社会组织;是由湖北省内从事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个人、高等教育机构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研究高等教育科学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学会现有125个团体会员单位和22个分支机构,是我省规模较大的省级学术组织。
近40年来,学会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学术创新和服务发展宗旨,通过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在学术研究、合作交流、成果推广、智库咨询、服务承办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为教育强省建设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学会多次受到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社科联、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国家民政部的表彰,曾获得“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学会分支机构的行为,促进学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省民政厅《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
2021年12月11日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省民政厅《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按照“依法依章、规范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以促进学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根据高等教育和学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高等教育某专业或领域活动的执行性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开展本专业或领域需要的学术会议、专题研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专项培训等活动;组织开展与本专业或领域相关的竞赛、评比及表彰等活动;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服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称为“工作规程”。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冠以全称,如:“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会”。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二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学会《章程》的规定,应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地点、挂靠单位和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申请设立学会分支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工作规程、发起单位及发起人、办公场所和挂靠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会作出筹备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筹设工作达到规定要求,经考核,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正式批准成立,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或理事长、秘书长)由各分支机构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同意,并通过分支机构表决后予以公布。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由所在专业或领域有所建树的领导、专家、学者担任,对于主要负责人不在本专业或领域任职,或不能履行负责人责任的,应及时调整或改选。
第七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党建工作,注重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守牢意识形态阵地,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服务湖北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服务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服务高等学校的办学治校,服务高等教育学术研究的理论探索。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会《章程》。如有违法违纪等责任事件发生,将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建立分支机构工作报告制度
1.分支机构每年年底向学会报送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学会进行一次工作述职。
2.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10日向学会报告,学会根据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性质、规模或影响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分支机构换届前3个月将换届拟任组成人员、主任(理事长)、副主任(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以及换届筹备情况报学会,经学会同意后方可召开换届会议。
4.涉及全国性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工作会等活动,与外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以及有偿服务活动均应事先书面报告学会,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分支机构要认真完成学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组织会员参加学会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如,组织科研课题申报,对立项课题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会员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按要求组织省级优秀论文的送审工作等。
第十条 分支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应事先将建议报告报学会审议,由学会通过组织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呈交。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举办竞赛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竞赛活动须报学会同意,活动坚持非盈利性原则。活动实施前,承办分支机构要向学会秘书处报送活动通知,活动方案等;活动结束后,必须将竞赛结果报学会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应向学会提交文字报告,说明目的、内容、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达到的目标等,通知下发前要报学会审核备案,经学会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要及时上报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在学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个人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的会员。发展个人会员的程序为: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分支机构审查批准后,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分支机构填写拟发展的个人会员一览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学会审核,由学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可在学会的授权下代为收取会费。会费票据和开展服务活动所需票据由学会提供,其收入进入学会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账外建账。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学会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票据由学会提供,捐赠收入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主要或全部用于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六条 学会实行分支机构年度考核制度,分支机构如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学会安排的工作;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考核材料、活动材料等违反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分支机构或撤换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学会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文华园路8号文华学院行政楼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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