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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阅读数:    发布时间:2021-12-13    分享到: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学会分支机构的行为,促进学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省民政厅《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

                         2021年12月11日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省民政厅《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按照“依法依章、规范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以促进学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根据高等教育和学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高等教育某专业或领域活动的执行性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开展本专业或领域需要的学术会议、专题研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专项培训等活动;组织开展与本专业或领域相关的竞赛、评比及表彰等活动;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服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称为“工作规程”。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冠以全称,如:“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会”。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二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学会《章程》的规定,应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地点、挂靠单位和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申请设立学会分支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工作规程、发起单位及发起人、办公场所和挂靠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会作出筹备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筹设工作达到规定要求,经考核,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正式批准成立,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或理事长、秘书长)由各分支机构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同意,并通过分支机构表决后予以公布。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由所在专业或领域有所建树的领导、专家、学者担任,对于主要负责人不在本专业或领域任职,或不能履行负责人责任的,应及时调整或改选。

第七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党建工作,注重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守牢意识形态阵地,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服务湖北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服务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服务高等学校的办学治校,服务高等教育学术研究的理论探索。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会《章程》。如有违法违纪等责任事件发生,将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建立分支机构工作报告制度

1.分支机构每年年底向学会报送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学会进行一次工作述职。

2.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10日向学会报告,学会根据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性质、规模或影响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分支机构换届前3个月将换届拟任组成人员、主任(理事长)、副主任(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以及换届筹备情况报学会,经学会同意后方可召开换届会议。

4.涉及全国性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工作会等活动,与外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以及有偿服务活动均应事先书面报告学会,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分支机构要认真完成学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组织会员参加学会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如,组织科研课题申报,对立项课题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会员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按要求组织省级优秀论文的送审工作等。

第十条  分支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应事先将建议报告报学会审议,由学会通过组织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呈交。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举办竞赛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竞赛活动须报学会同意,活动坚持非盈利性原则。活动实施前,承办分支机构要向学会秘书处报送活动通知,活动方案等;活动结束后,必须将竞赛结果报学会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应向学会提交文字报告,说明目的、内容、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达到的目标等,通知下发前要报学会审核备案,经学会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要及时上报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在学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个人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的会员。发展个人会员的程序为: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分支机构审查批准后,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分支机构填写拟发展的个人会员一览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学会审核,由学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可在学会的授权下代为收取会费。会费票据和开展服务活动所需票据由学会提供,其收入进入学会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账外建账。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学会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票据由学会提供,捐赠收入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主要或全部用于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六条  学会实行分支机构年度考核制度,分支机构如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学会安排的工作;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考核材料、活动材料等违反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分支机构或撤换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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