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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办法
来源: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    阅读数:    发布时间:2021-11-28    分享到:

为加强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各分支机构(专委会、分会)的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安全正确使用,确保学会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1.学会各分支机构印章为业务专用章,由学会秘书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刻制,由学会秘书处印发启用通知、登记留样备案后发放。

2.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理事长指定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人管理印章,印章须存放于专用保密场所。

3.各分支机构使用印章要履行报批手续。须经分支机构秘书长审核签字,报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理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4.各分支机构要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未经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不予盖章。

5.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对外签署经济往来合同,不得开展盈利性活动,不得开展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以上行为不得使用分支机构印章。

6.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保管人用章前,应分类详细记录使用日期、事由、类别、份数、使用去向、审批人、经办人,并作为档案文件严格管理。分支机构秘书处应定期审核证书公章使用登记情况。

7.印章保管人要认真负责,对所有用印需求亲自处理,不得将印章交予或借予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将印章带离保管场所。

8.分支机构换届后需及时交接印章,报学会更新印章备案手续;分支机构如撤销或停办,经会长审核后应及时收回印章,由学会秘书处办理印章废止或撤销备案。

9.分支机构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窃,应及时通报学会,申明作废,并建立停用销毁的档案记录。

10.分支机构所有印章的使用保管,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如违规使用,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若给本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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