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成立于1981年,是由湖北省教育厅主管、湖北省民政厅登记、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指导的省级社会组织;是由湖北省内从事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个人、高等教育机构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研究高等教育科学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学会现有125个团体会员单位和22个分支机构,是我省规模较大的省级学术组织。
近40年来,学会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学术创新和服务发展宗旨,通过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在学术研究、合作交流、成果推广、智库咨询、服务承办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为教育强省建设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学会多次受到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社科联、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国家民政部的表彰,曾获得“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为加强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各分支机构(专委会、分会)的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安全正确使用,确保学会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1.学会各分支机构印章为业务专用章,由学会秘书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刻制,由学会秘书处印发启用通知、登记留样备案后发放。
2.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理事长指定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人管理印章,印章须存放于专用保密场所。
3.各分支机构使用印章要履行报批手续。须经分支机构秘书长审核签字,报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理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4.各分支机构要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未经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不予盖章。
5.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对外签署经济往来合同,不得开展盈利性活动,不得开展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以上行为不得使用分支机构印章。
6.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保管人用章前,应分类详细记录使用日期、事由、类别、份数、使用去向、审批人、经办人,并作为档案文件严格管理。分支机构秘书处应定期审核证书公章使用登记情况。
7.印章保管人要认真负责,对所有用印需求亲自处理,不得将印章交予或借予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将印章带离保管场所。
8.分支机构换届后需及时交接印章,报学会更新印章备案手续;分支机构如撤销或停办,经会长审核后应及时收回印章,由学会秘书处办理印章废止或撤销备案。
9.分支机构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窃,应及时通报学会,申明作废,并建立停用销毁的档案记录。
10.分支机构所有印章的使用保管,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如违规使用,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若给本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学会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文华园路8号文华学院行政楼一楼
鄂ICP备2021008600号-1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奇观技术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