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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来源: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    阅读数:    发布时间:2021-01-19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英文译名:Hu Bei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缩写:HBAH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个人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研究高等教育科学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遵守法律,恪守学术道德;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开展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探索规律,努力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新型智库;坚持学术立会、服务兴会、规范办会、创新强会,为推进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的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华园路8号文华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理论、实践研究、会议培训;

(二)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科研动向,进行科研项目规划,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协作,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推动学术交流,繁荣群众性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三)受政府委托,承接政府转移的高等教育相关职能;

(四)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社会服务和开发活动,经有关部门核准,组织开展标准制定、教育评价、项目评估、表彰奖励;

(五)编辑、出版、发行教育书刊和信息资料,通过网站、微信平台、期刊等发布推广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

(六)依法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专门领域的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和会议培训;规范管理所属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指导所属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七)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组织开展高等教育国际学术合作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委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

4.高等学校;

5.独立设置的教育研究机构;

6.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

7.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履行权利和义务。

(二)个人会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廉洁自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2.自愿加入本会;

3.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4.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5.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建树和影响;

6.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积极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电子或书面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五)分支机构按照上述前三条发展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后会员证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研究;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汇报工作,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而又不愿意纠正,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免去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组织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免去;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会员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比较丰富的高等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经验,理论上有一定的建树;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带头遵纪守法,履职尽责,对本会活动开展有较大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选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有关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本会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或注销,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负责人,交由会长办公会讨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在有关工作领域设立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或注销,以及名称、组成原则、业务范围、负责人等,由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免。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原则上从本会理事中产生,应具备专业水平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和热心学会工作等条件。

(四)分支机构不设独立财务,资产、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五)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会章程制定工作规程,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负责学会的学术研究工作;

(三)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会秘书处提名,提交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协商认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以资助本会会员开展高等教育研究。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法人机构范围内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本会的资产、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6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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